近日,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審理了一起將“展車”當新車銷售的案件。
2023年12月,原告甲某花了21萬元在被告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汽車,購車時被告明確告知甲某車輛為全新車,車輛行駛里程20公里以內。
但甲某提車時發(fā)現車輛存在劃痕、玻璃有污漬、車內有污痕、行駛里程為21公里,遂要求被告更換車輛。被告解釋稱系運輸和提車過程中的正常情況,不同意更換車輛。
甲某在與被告多次確認案涉車輛為全新車后提車,但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原告通過車載系統(tǒng)發(fā)現該車輛于2023年10月有人乘坐,甲某便立即與被告聯系,被告答復稱該車輛作為“展車”在展廳停放了三天,原告遂要求更換車輛,被告表示“展車”就是新車,銷售時無需告知,不予更換。
期間,甲某通過媒體報道、消費者熱線和市長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被告均不予更換新車。經溝通無果后,甲某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三倍賠償其損失合計8萬元。
經未央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被告交付車輛雖為“展車”,但仍為“新車”,且不影響原告訂立案涉合同目的的實現,但被告在交付車輛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為“展車”的情況,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綜合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甲某2萬元。被告在雙方就案涉糾紛協商過程中已公開道歉,故本案不再涉及。關于原告甲某主張被告行為構成欺詐要求三倍賠償一節(jié),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時,應當就消費者詢問的車輛性能等信息進行全面、如實告知,同時,在強調消費者有權獲取商品全面信息的同時,亦應強調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實質性保護。即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在客觀方面未影響到消費者締約的根本目的,主觀方面亦不存在欺詐故意的情形,則不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也在此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機動車等價值較高的商品時,盡量不要“開盲盒”,應在仔細核對確認各項功能后,再簽署相關交接材料,妥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未央法院)
責任編輯:王雨蜻